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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回顾

【真题·2019年】1995年7月,在甲市生活的洪某与蓝某共谋抢劫。蓝某事前打探了被害人赵某的行踪后,二人决定在同年7月13日20:00拦路抢劫赵某的财物。在事前两人进行了商议,做了详细规划。到了两人约定的那天后,洪某按 19:55到达了现场,但蓝某迟迟未出现。当赵某出现后,洪某决定独自抢劫赵某。于是,洪某使用事先准备的凶器,击打赵某的后脑部,导致赵某昏倒在地、不省人事。此时,蓝某到达现场,与洪某一起取走了赵某身上价值2万余元的财物。随后,蓝某先离开了现场,洪某误以为赵某已经死亡,便将赵某扔到附近的水库,导致赵某溺死(经鉴定赵某死前头部受重伤)。公安机关一直未能破案。后洪某逃至乙市,化名在某保险公司做保险代理。(事实一)


2016年9月,洪某被保险公司辞退后回到甲市。由于没有经济来源,洪某打算从事个体经营。洪某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从A银行贷款30万元用于经营,后因经营不善而难以偿还贷款。为了归还贷款,洪某想通过租车用于质押骗取他人借款。洪某从B汽车租赁公司的员工钱某那里得知,所有的汽车都装有GPS系统,如果他将汽车开出去质押,超过一段时间B公司还可以找到车子,将汽车开回。洪某心想,即使自己欺骗了B公司,租赁届满时B公司也可以将汽车追回,因而不会有财产损失。于是,洪某于2017年3月12日以真实身份与B公司签订了租车合同,租用了一辆奥迪车,约定租车一周,并在租车时交付了租金。租到车辆后,洪某伪造奥迪车的车辆行驶证与购车发票,找到C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孙某.提出用自己的奥迪车贷款、孙某信以为真,将奥迪车留在公司(但没有办理质押手续),借给孙某50万元,要求洪某一星期后归还本息。一周后,B公司发现洪某没有归还所租用的汽车,B公司通过GPS发现车子的位置,并于深夜将车子开走。洪某从C公司借来的50万元归还了A银行的贷款30万元。孙某发现自己上当后报警。(事实二)


公安机关以洪某犯诈骗罪为由在网上通缉洪某,洪某通过公安部网上发布的通缉令知道,公安部并未掌握他1995年的犯罪事实。便找到甲市环保局副局长白某,给白某5万元,试图让他为自己说情。白某与公安局副局长李某联系,李某假意答应大事化小,但通过联系白某套取了洪某的住所,在第二天带领警察将洪某抓捕归案。在讯问中,洪某承认自己对C公司的诈骗罪,否认对B公司的合同诈骗,并未如实交代自己1995年的犯罪事实。但同时交代了自己的另一桩罪行,检举了黄某和程某的犯罪过程。(事实三)


洪某主动交代的另一桩犯罪事实发生于2016年10月,他进入政府部门办公室,发现办公桌上有一个信封,趁无人之际将其拿走。打开后发现里面有8000元现金和一张背后写有密码的银行卡。洪某拿取现金后将银行卡交给其妻青某:“这是我捡来的银行卡,你拿去商城买点衣服吧。”青某对于该卡来源并不知情,也未按照嘱咐去商场买衣服,而是去自动提款机上拿取了4万元,对此洪某并不知情。(事实四)


洪某称黄某与程某的犯罪事实是他在和程某喝酒时,程某酒醉说出的。当时黄某要求程某去伤害自己的前妻周某。程某问到什么程度,黄某说:“伤她一条手臂,造成轻伤即可,事成之后我给你30万元。”黄某先行支付了10万元,程某按约前往小巷堵住周某去路,大喊:“有人雇我来伤你,给我40万元,不然我真的照做。”周某说:“你不要骗我,我才不相信你!”程某掏出水果刀去刺周某,周某慌乱中用手臂抵挡导致自己身受轻伤。但周某身患白血病,因血流不止而身亡。程某对此并不知情,而黄某却一清二楚。(事实五)


事后程某向黄某讨要报酬,黄某说:“我只是让你伤她你却杀了她,没钱给你。”程某气急败坏,将黄某打成重伤,然后离去。(事实六)


在公安机关的持续讯问下,洪某最终交代了自己于1995年所犯的罪行(公安机关知晓该案件,却没有特定的犯罪嫌疑人人选)。(事实七)


问题:

请根据《刑法》及相关规定,按照案情描述顺序对上述各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定性(包括犯罪性质即罪名、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并说明理由。有观点争议的,可以同时答出不同的观点和理由。

你的答案

都枪毙吧,没办法了

2024年3月27日

​评语反馈

学生,你的回答完全没有涉及到题目内容,这显然是不符合要求的。在法律评分任务中,你需要仔细阅读题目内容,然后给出符合要求的回答。在这种情况下,建议你在接下来的练习中认真阅读题目并确保回答与题目相关。

希望你能在下次的练习中做得更好!如果有任何疑问,都可以随时向我请教。加油!

参考答案

(一)关于事实一:

1. 洪某,蓝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既遂数额为2万元。

我国刑法规定,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属于共同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成立抢劫罪。本案中洪某、蓝某事前共谋抢劫,虽然蓝某迟到,但并没有脱离共犯。根据共犯理论,一人既遂,另外一人也既遂,既遂数额为2万元。

2. 洪某适用抢劫罪(致人重伤)的法定加重刑,蓝某也适用此加重刑。

我国刑法规定,在抢劫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承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洪某对赵某的重伤负责,依法成立抢劫罪(致人重伤)的结果加重犯,蓝某属于共犯,蓝某参与抢劫行为即共谋行为、打探被害人行踪的行为等,对洪某实施暴力有认识,对重伤结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知识点:共同犯罪、抢劫罪;涉及法条:《刑法》第25条、第263条。)

3. 洪某处理赵某“尸体”的行为属子事前故意。

依据我国刑法理论,在犯罪故意的第一行为没导致实害结果,之后缺乏犯罪故意的第二行为才导致了实害结果的情形属于事前故意。赵某的死亡与洪某的前一行为(故意实施的暴力重伤行为)有因果关系,还是与洪某的后一行为(过失实施的将“尸体”扔进水库行为)有因果关系,不同理论上有如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赵某死亡与故意实施的暴力重伤行为有因果关系。则洪某、蓝某只需要承担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加重刑事责任。前后两行为属于多因一果。

观点二:赵某死亡与抛尸行为有因果关系。则洪某、蓝某子在抢劫罪(致人重伤)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洪某成立抢劫罪(致人重伤)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蓝某承担抢劫罪(致人重伤)。前一行为仅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而非抢劫罪致人死亡,后一行为(抛尸)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蓝某没有参与后一行为,仅承担前一行为导致的结果即可。


(二)关于事实二:

1. 洪某对A银行构成骗取贷款罪。

我国刑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本罪不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洪某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从A银行贷款30万元用于经营,但是洪某具有归还目的,所以依法成立骗取贷款罪。

(知识点:骗取贷款罪;涉及法条:《刑法》第175条。)

2. 洪某对B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

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中,洪某一开始便不想归还汽车,而是质押给他人骗取他人贷款,表明洪某对汽车具有利用意思,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构成合同诈骗罪。(没有写出合同诈骗罪,只写出诈骗罪,也会得分,不会扣分。)

(知识点:合同诈骗罪。涉及法条:《刑法》第224条。)

3. 洪某对C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

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成立贷款诈骗罪。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其他金融机构,属于扩大解释。本案中,洪某用B公司的汽车质押,欺骗

C公司贷款,表明一开始便不想归还50万元贷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构成贷款诈骗罪。

(知识点:贷款诈骗罪;涉及法条:《刑法》第193条。)

4. B公司将汽车开回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成立盗窃罪。本案中,B公司对汽车具有所有权,B公司不知道汽车由C公司合法占有,以为是洪某占有,因此缺乏犯盗窃罪的故意,因此不构成盗窃罪。

(知识点:盗窃罪;涉及法条:《刑法》第264条。)


(三)关于事实三:

1.洪某构成行贿罪,具有坦白、特别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

我国刑法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子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在量刑方面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如果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属于立功。洪某找到白某给予5万元的行为完全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洪某被动归案,如实供述对C公司的诈骗事实,针对C公司的贷款诈骗罪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坦白的规定。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另一起犯罪事实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准自首的规定。检举了黄某与程某的一起犯罪事实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立功的规定。

(知识点:自首、立功、行贿罪。涉及法条:《刑法》第67条、第68条、第389条。)

自动投案的认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规劝、陪同投案等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白某构成受贿罪(斡旋受贿)。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属于幹旋受贿,以受贿罪论处。本案中,白某客观上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地位形成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李某)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洪某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收取5万元的受贿行为,主观上有受贿故意,故白某构成受贿罪。

(知识点:斡旋受贿;涉及法条:《刑法》第388条。)

3.李某不构成犯罪。

犯罪是指作出违反法律规定而应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假装答应受贿,实际是为抓获洪某,依据《刑法》第13条犯罪的概念,不构成犯罪。



(四)关于事实四:

洪某依法成立盗窃罪,青某依法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本案中洪某盗窃现金8000元和信用卡成立盗窃罪。青某冒用他人信用卡,依法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知识点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

涉及法条《刑法》第196 条、第264条。

(知识点: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涉及法条《刑法》第196 条、第264条)


(五)关于事实五:

1.黄某、程某在故意伤害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黄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程某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我国刑法规定,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黄某、程某共谋对周某实施伤害行为,在故意伤害罪范围内成立共犯。黄某明知周某患有白血病,还教唆程某实施伤害行为,依法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程某砍人介人白血病特殊体质,但是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

(知识点:共同犯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涉及法条:《刑法》第25条、第232条、第234条。)

2.程某成立敲诈勒索罪,属于未遂形态。

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构成犯罪未遂。本案中,程某勒索周某40万元的行完全符合刑法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由于没有得逞,属于未遂形态。

3.【参考答案】

洪某成立重大立功。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成立重大立功。本案中,洪某检举黄某与程某杀人犯罪事实,并经公安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知识点:立功;涉及法条:《刑法》第68条。)


(六)关于事实六:

程某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故意伤害过致人重伤、死亡的承担法定加重刑。本案中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规定,依法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

(知识点:故意伤害罪;涉及法条:《刑法》第234条。)


(七)关于事实七:

洪某所犯抢劫罪已过追诉时效,不应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最长为20年,超过20年未被追诉的犯罪,则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本案中,洪某1995年所犯之罪,当时并未立案,不适用追诉时效的延长制度。2016年洪某交代此犯罪事实之时,已过最长追诉时效20年。故,如果不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应追究洪某所犯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知识点:诉讼时效;涉及法条《刑法》第8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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