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dayinfakao 公众号: 大隐法考 邮箱: info@dayinfakao.com
题目回顾
【真题·2020年】刘某和任某欲种植沉香,于是在国家森林里面砍伐林木(1200棵)。王某是森林公安局侦查人员,2016年2月进行调查时发现刘某是其初中同学,碍于情面没有管,刘某、任某继续种植。
2017年3月,王某以此事为由找刘某帮自己装修新房,给了刘某50万元用于装修,但是要求装修费用要到100万元。刘某找某装修公司进行装修,装修实际费用120万元。刘某只给装修公司的负责人钟某100万元,装修公司不同意。当钟某向刘某再要20 万元的时候,刘某对钟某说:“房主是混黑社会的,如果你还坚持要20万元,小心捣毁你的公司。”钟某害怕,就不敢再要。事后刘某告知王某装修费用花了120万元,王某听到后说:“太贵了,我再给你10万元吧。”然后又给了刘某10万元!
龚某喜欢爬山、有一天他和洪某爬山时看到沉香.于是两人想占有,在偷窃过程中被刘某发现。洪某逃离,龚某为了窝藏沉香,对刘某说,如果你们敢抓我,我就举报你们滥伐林木!刘某于是放弃,龚某拿走价值2万元的沉香。
后来,洪某举报刘某、任某砍伐林木,林业局工作人员郑某、赵某上山检查,刘某和任某实施暴力阻拦,赵某和郑某反击,互相殴打。导致赵某轻伤,但无法查清是谁所致。导致刘某重伤,系赵某和郑某所,但无法查清是谁所致;导致任某轻伤,系刘某要打击郑某,结果导致打到了同伙任某。
问题:
请根据《刑法》及相关规定,分析刘某、任某、王某、高某、洪某、赵某和郑某的行为性质(包括罪名、犯罪金额等),说明理由。有不同观点的,可以同时答出不同的观点。
你的答案
i几节课
2024年3月27日
评语反馈
学生的答案与题目内容无关,无法给予任何分数。请在接下来的回答中认真阅读题目内容,并给出符合题意的回答。如果有任何疑问,请随时向我提问。希望你能尽快理解题意并给出相关答案。
参考答案
(一)关于第一段事实:
刘某、任某构成滥伐林木罪的共同犯罪,王某构成徇私枉法罪。
我国刑法规定,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是共同犯罪,没有采伐许可证,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成立滥伐林木罪。本案中刘某、任某因种植沉香,砍伐1200 棵林木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成立滥伐林木罪。
我国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本案中王某因刘某是其初中同学,徇情枉法,依法成立徇私枉法罪。
(二)关于第二段事实:
1.王某索取贿赂的行为成立受贿罪,既遂数额为60万元。
依据我国刑法及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成立受贿罪。本案中,王某要求被管理人员低价提供房屋装修财产性利益,索取财物,成立索贿型的受贿罪。
既遂数额为120-50-10=60万元。
2.刘某依法构成行贿罪,既遂数额为60万元。诈骗罪,既遂数额为20万元。数罪并罚。
依据我国刑法及相关规定,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是行贿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的行为成立诈骗罪。本案中刘某为了自己伐木的事情不被追究,给予王某价值120万元的装修(只收60万元)的行为依法成立行贿罪。以编造虚假事实的手段骗取装修公司负责人张某少收20万元装修款的行为依法成立诈骗罪。
(三)关于第三段事实:
1. 龚某、洪某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属于犯罪未遂。
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的属于犯罪未遂。本案中龚某、洪某共同故意窃取沉香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成立盗窃罪,但未得逞,属于未遂。
2.龚某另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数额2万元。洪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恐吓行为,对方基于恐吓行为产生恐惧心理交付财物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本案中,龚某以违法犯罪相挟,强迫刘某、任某放弃对沉香的占有,根据《刑法》第274条,构成敲诈勒索罪,既遂数额为2万元。洪某逃离,对龚某实行的敲诈行为不知情,龚某的行为属于实行过限,洪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四)关于第四段事实:
1. 洪某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洪某举报刘某、任某砍伐林木的行为符合我困刑法“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立功的规定,属于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对其处罚。(有的考生写了“立功”的知识点,也是得分的,至少给3分。)
2. 刘某、任某成立妨害公务罪的共同犯罪。
依据刑法及相关规定,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本案中刘某、任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赵某、郑某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成立妨害公务罪。(有的考生对赵某轻伤的行为进行了评价,结论是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系未遂一疑罪从轻。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得分。上述回答至少给4分。)
3. 赵某、郑某反击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本人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赵某、郑某系对刘某、任某暴力伤害行为的反击,属于正当防卫。由于导致刘某重伤,赵某、郑某的行为是否过当,存在观点展示:
观点一:不过当。由于不能查明重伤结果具体是由谁造成,两人也不是共同犯罪,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二人对中上结果均不负责,所以,不过当。
观点二;过当,要对重伤结果负责。两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客观上对共同防卫行为造成的重伤结果要负责,属于防卫过当。
4. 关于任某的轻伤,系刘某所为,属于偶然防卫,关于承担何种责任,存在如下几种观点:
观点一: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理由:刘某客观上制止了任某正在进行的妨害公务、伤害赵某和郑某的行为,符合防卫的客观要件。虽然存在打击错误,但根据法定符合说,认为具有伤害的犯罪故意,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也可以分析妨害公务罪轻伤既遂的刑事责任,言之有理即可得分)。
观点二:不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理由:刘某客观上制止了任某正在进行的妨害公务、伤害赵某和郑某的行为,符合防卫的客观要件。虽然存在打击错误,但根据具体符合说,认为没有犯罪故意。所以不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5. 关于赵某轻伤,无法查明是谁所致。刘某和任某成立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述。
理由:我国刑法规定,一个犯罪行为既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对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妨害公务罪的暴力程度已经达到重伤或者故意杀害执法人员,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轻伤情况可以不用这样评价,此处有考生反馈说赵某轻伤,有说赵某重伤。无论轻伤还是重伤,按法律人思维去回答都可以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