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50

​得分:          %

本次答题用时:0小时0分33秒

​题目回顾

【真题 - 2017】2016 年1 月10 日,自然人甲为创业需要,与自然人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00 万元,借款期限1 年,借款当日交付。2016 年1 月12 日,双方就甲自有的M 商品房又订立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如甲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则本合同不履行;如甲到期未能偿还对乙的借款,则该借款变成购房款,甲应向乙转移该房屋所有权;合同订立后,该房屋仍由甲占有使用。

2016 年1 月15 日,甲用该笔借款设立了S 个人独资企业。为扩大经营规模,S企业向丙借款200 万元,借款期限1 年,丁为此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戊以一辆高级轿车为质押并交付,但后经戊要求,丙让戊取回使用,戊又私自将该车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己,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016 年2 月10 日,甲因资金需求,瞒着乙将M 房屋出卖给了庚,并告知庚其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事。2016 年3 月10 日,庚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完变更登记,但因庚自3 月12 日出国访学,为期4 个月,双方约定庚回国后交付房屋。

2016 年3 月15 日,甲未经庚同意将M 房屋出租给知悉其卖房给庚一事的辛,租期2 个月,月租金5000 元。2016 年5 月16 日,甲从辛处收回房屋的当日,因雷电引发火灾,房屋严重毁损。根据甲卖房前与某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甲为被保险人),某保险公司应支付房屋火灾保险金5 万元。2016 年7 月13 日,庚回国,甲将房屋交付给了庚。

2017 年1 月16 日,甲未能按期偿还对乙的100 万元借款,S 企业也未能按期偿还对丙的200 万元借款,现乙和丙均向甲催要。


问题:

1.就甲对乙的100 万元借款,如乙未起诉甲履行借款合同,而是起诉甲履行买卖合同,应如何处理?请给出理由。

2.就S 企业对丙的200 万元借款,甲、丁、戊各应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

3.甲、庚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庚是否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

4.谁有权收取M 房屋2 个月的租金?为什么?

5.谁应承担M 房屋火灾损失?为什么?

6.谁有权享有M 房屋火灾损失的保险金请求权?为什么?


你的答案

我觉得他们都应该承担责任,然后我想看看你到底评分准不准?

2024年3月29日

​评语反馈

首先,你对于第一题中关于甲对乙的借款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处理理解还比较模糊,参考答案中提到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和抵押合同的处理方式,你可以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和解释进一步理解。对于第二题,你提到了甲、丁、戊各应承担责任,但并未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建议你查阅相关法律条文,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深入理解各方责任。第三题至第六题也存在着对法律条文和法律逻辑的理解欠缺,建议你在回答问题时,要注重法律条文的引用和逻辑推理,这样可以使你的回答更有说服力也更加符合法律规定。希望你在后续的学习中能够加强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如果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向我提问。

参考答案

1.就甲对乙的100 万元借款,如乙未起诉甲履行借款合同,而是起诉甲履行买卖合同,应如何处理?请给出理由。

答案一:本案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和处理。

理由是: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 条第1 款,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 条第2 款,根据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答案二:应当按照抵押合同处理。

根据民法总则第146 条第1 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认定买卖合同无效;进而,又根据民法总则第146 条第2 款“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认定隐藏的行为为抵押合同,应当按照抵押合同处理。


2.就S 企业对丙的200 万元借款,甲、丁、戊各应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

答案:甲对丙的200 万债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甲仅于S 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 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丁应承担一般保证的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约定保证责任形式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责任。

戊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只是丙对该高级轿车的质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相关解释规定,“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质押权人丧失质押物占有的,质押权仍然存在,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并且,丁和戊对丙的200 万债权形成混合担保。


3.甲、庚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庚是否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

答案:合同有效,庚知情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庚只是希望购买房屋,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庚并没有损害乙的利益的主观故意或恶意,因此,庚与甲订立M 房的买卖合同,并不构成恶意串通,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庚已取得所有权,甲系有权处分,庚因登记取得所有权。


4.谁有权收取M 房屋2 个月的租金?为什么?

答案:甲有权收取。甲为有权占有,租赁合同有效,甲可收取房屋法定孳息。该房屋租赁合同之所以有效,是因为,辛只是希望租赁房屋,取得房屋的使用权,辛并没有损害庚的利益的主观故意或恶意,因此,辛与甲订立M 房的租赁合同,并不构成恶意串通。

另外,依据民法合同规定,在买卖合同项下,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5.谁应承担M 房屋火灾损失?为什么?

答案:应由甲承担。根据民法合同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标的物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


6.谁有权享有M 房屋火灾损失的保险金请求权?为什么?

答案:甲享有请求权。

虽然保险法第49 条第1 款的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但该第49 条,在一定程度上被保险法解释四第1 条所修改。保险法解释四第1 条的基本规则,发生风险损失的情形下,承担风险损失的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因此,本案中,应当由甲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保险法解释四第1 条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依照保险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ottom of page